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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投资 对操纵市场行为坚决说“不”
坚持依法投资 对操纵市场行为坚决说“不”
近半年来,中国证监会接连曝光了王宝元、陈霄、李卫卫、唐隆和朱未等7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股票、账户众多,违法性质严重、金额巨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详细介绍了有关主体的违法全过程,还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进行了解释,传递了鲜明的监管信号—“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具有波动性,蕴含着大量投机获利机会,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踊跃参与。然而,少数不法分子为谋求一己私利,操纵市场,干扰价格正常生成机制,危害极大,最终也受到严惩。从这数起案例中,投资者应当吸取教训,坚定正确投资理念,坚持依法投资享受市场红利。
▲坚持只用自己的账户。《证券法》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在有关案件中,违法者采取各种手段,收集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用于交易,试图藏身幕后,让其操纵市场无迹可寻。但是,监管部门可以从违法者使用的证券账户等渠道,找出相关证券账户的真实控制人和使用人。在铁证面前,违法者对其使用他人账户的事实无法否认。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规,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以真实身份进行证券交易,同时,不贪图蝇头小利,不向违法者出借账户。
▲坚持合法、理性的交易。《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文列举了7种手段,并设置兜底条款。在有关案件中,违法者宣称是因为看好公司价值买入,股价波动原因多种多样等,不承认违法。但是,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察系统和分析调查,全面准确还原了违法者借助资金优势买入,进行自买自卖的对倒交易,严重影响股价、交易量的事实。在有关案件中,违法者“股价拉抬期”交易量占比超过20%甚至30%,股价涨幅偏离大盘最高超过100个百分点,有的还伴有大量申报再撤单的异常行为,明显背离了正常投资者的投资逻辑,损人利己意图明显,行为性质无可辩驳。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规,不进行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也不将资金通过私下代客理财、股票配资等交予所谓专家、能人用于操纵市场;同时,不断提升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意识和能力,以合法投资分享实体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成果。
▲认清违法成本,远离法律风险。在7起案件中,合计罚没款超过10.78亿元,其中王宝元案罚没超5.7亿元,唐隆与朱未案罚没超3亿元,盛投和及责任人案超9800万元、陈霄案超6100万元、李卫卫案超4100万元。上述案件中,违法者以股票交易盈利金额应扣除大盘影响、收益应以本人实际收益为准(即扣除支付给员工等其他参与方的金额)、违法情节未触及《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标准、新三板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等提出申辩,企图减轻责任。但是,监管部门根据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指出股票盈利系操纵市场行为导致、违法所得系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收益(违法者与其他方的利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能以刑事追诉及量刑标准来衡量行政处罚、新三板市场更易被操纵更应打击操纵等,坚决进行严肃处理。因此,投资者应当认清操纵市场的巨大违法成本,不参与不介入,远离法律风险;同时,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证据线索,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共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