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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投资者回报 健全常态化分红机制的倡议书

时间:2024-04-08 来源:本站 浏览量: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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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精神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引导辖区上市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厦门上市公司协会发出以下倡议:

一是站稳投资者立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投资者分享经济增长红利的重要渠道,是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举措。上市公司要树牢“以投资者为本”理念,落实常态化现金分红要求,与投资者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切实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及满意度。

二是增强分红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各上市公司要自觉提高中长期分红稳定性,根据自身盈利状况、负债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合理、可持续的现金分红政策。要自觉提高分红及时性,有能力分红的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要主动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一年多次分红,积极在三季报后、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公司成长红利。要自觉提高分红的可预期性,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章程、细化现金分红政策,明确最低分红比例,制定稳定增长的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章程未明确具体分红比例的,要主动制定发布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分红比例。

三是提高分红比例。各上市公司要充分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依据公司发展情况及资金支出安排,合理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特别是财务投资较多、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要进一步评估大额财务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适度安排财务投资金额,更大幅度提升分红水平。近年来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要主动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开展自查,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未分配利润为负的绩优公司,要积极落实新《公司法》,主动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为现金分红创造条件。

四是做好中期分红准备。各上市公司要积极开展中期分红,主动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含半年报、三季报等),为中期分红创造条件。各上市公司在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及时与主要股东单位沟通中期分红、春节前分红相关预案,做好事前解释报告工作。

五是规范现金分红。各上市公司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在能力范围内分红,主动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等情形下审慎分红。

厦门上市公司协会    

2024年3月28日